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,实践中的争议主要有:
一是有偿委托中任意解除权限制条约的效力认定。
一种看法觉得,任意解除权是法定权利,当事人不可以通过特别约定予以舍弃。
另一种看法觉得,依据意思自治原则,任意解除权限制条约并不违背公序良俗,无否定其效力的原因。有偿委托除去信任关系亦有利益关系,为防止一方恶意违约应允许对任意解除权予以限制。
二是任意解除权行使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。虽然《民法典》第933条在区别免费委托与有偿委托的首要条件下,就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予以分别规定,但就解除时间不当的损失、直接损失、可得利益损失等并未细化判断标准,致使法律适用存在肯定困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