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,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,在事实了解的基础上,分清是非,进行调解。
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,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,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,并尽量就地进行。
人民法院进行调解,可以用方便方法公告当事人、证人到庭。
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,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帮助。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帮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。
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共识,需要双方自愿,不能强迫。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。
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共识,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。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、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。
调解书由审判职员、书记员署名,加盖人民法院印章,送达双方当事人。
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备法律效力。
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共识,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:
(一)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;
(二)调解保持收留关系的案件;
(三)可以即时履行的案件;
(四)其他无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。
对无需制作调解书的协议,应当记入笔录,由双方当事人、审判职员、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,即具备法律效力。
第一百零二条调解未达成共识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时判决。